关于印发《宜昌市“与爱同行 惠游湖北”活动旅行社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k8凯发国际入口

日期:2020-10-08 09:13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文化和旅游局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各旅行社及相关单位:

  现将《宜昌市“与爱同行 惠游湖北”活动旅行社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宜昌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日

  
宜昌市“与爱同行 惠游湖北”活动旅行社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关于“与爱同行 惠游湖北”活动奖补政策的通知》(鄂文旅发〔2020〕21号)关于对旅行社组团给予奖励的政策措施,结合宜昌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对象

  注册地在湖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合法经营,组织游客到宜昌旅游的旅行社(含在线旅行社)。地接社、组团社均可作为申报主体提交申报资料申请奖励。组团社与地接社可以提前约定,在签订的同业合同或传真确认件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湖北省外组团旅行社通过与省内旅行社合作的方式参与活动。

  二、奖励标准

  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关于“与爱同行 惠游湖北”活动奖补政策的通知》(鄂文旅发〔2020〕21号)“(二)对旅行社组团给予奖励”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三、申报资料

  同一旅游团队只能由一家旅行社向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奖励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一)签订电子合同。旅行社(组团社)须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与游客签订规范电子合同,与地接社签订同业合同(如无地接社的,不签订同业合同)。

  (二)填报团队信息。旅行社在组接团队前,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进行“一团一报”(如确因时间紧急,在行程结束3日内进行补报)。组团社填报“团队信息-国内游组团”、地接社填报“团队信息-国内游接待”,并在“备注”栏目中提前标注明确申报奖励的市州、奖励类型、是否属于研学旅行团队、电子合同或同业合同编号等信息。

  (三)提交申报资料。申请奖励的旅行社须提交《旅行社申请团队奖励汇总表》(附件1)、旅行社责任险证明。按照一团一档的形式规范整理报送以下纸质资料:

  1.档案资料明细(附件2);

  2.《旅游团队奖励申请表》(附件3);

  3.电子合同编号、或同业合同编号或团队传真确认件;

  4.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团队统一编号,团队信息中的电子行程单(包括基本信息、游客名单、身份证号、行程描述等);

  5.酒店住宿发票和游客住房分配表(明确到每名游客)(附件4);

  6.游览景区的相关证明(附件5)。景区能通过网上平台预约的,旅行社提供预约平台游客入园核销记录(网络截图);不能通过网上平台预约的,旅行社提供相关证明(如景区渡船、换乘等发票);

  7.根据申报奖励类型,提供相关专项资料:

  申请“包机旅游团队奖”的旅行社需提供旅行社与航空公司或票务代理公司签订的包机(航班切位)协议,游客机票电子行程单扫描件;

  申请“包列旅游团队奖”的旅行社需提供铁路部门相关证明和游客车票扫描件;

  申请“包车(船)等旅游团队奖”、“小型旅游团队奖”的旅行社需提供旅游包车合同或确认件或相关交通证明票据。

  所有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同时提交电子资料(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的电子合同、团队信息等不需要提供电子资料,附件1为excel格式,其余资料按一团一档制成一个pdf格式的原件扫描文件)。

  四、操作流程

  (一)集中受理申报。每月1-10日(10月截止时间延后至15日),旅行社向市文化和旅游局集中报送上一月(以旅游团队抵宜时间为准)申请奖励资料,逾期不予受理。旅行社可通过快递寄送申报材料,无法通过审核的,提交的资料不予退回,应提前做好资料备份(申报地址:宜昌市西陵区果园二路市文化和旅游局330室,联系人:姜爱华,联系电话:0717-6232039,电子邮箱:715017@qq.com)。

  (二)第三方机构审核。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审核申请奖励资料是否真实、齐全、规范,并对团队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第三方机构对旅行社申请奖励标准和团队游客人数、交通方式、住宿天数等进行审核,严格落实“三比对”,即同一编号团队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号与进入景区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号以及与住宿人员名单、身份证号一致,人员名单和信息不一致的,其误差率不得高于3%,且旅行社须在递交申报材料中另附说明文件。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团队真实性开展全覆盖核查。

  第三方专业机构在每月16日前(10月延后至21日)审核完毕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核小组审核。市文旅局、市财政局成立审核小组,对第三方机构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终审。

  (四)兑现奖励。市文化和旅游局按月兑现奖励,向符合条件的旅行社集中拨付奖励资金。

  五、组织管理

  (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奖励资金考核采取专项审计的方式进行。奖励对象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在本次奖励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事件,将严肃查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旅行社、景区、酒店、车队、导游等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所有资料、签字应当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数据,经核实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者,纳入信用记录,对旅行社、景区等企业取消享受奖励政策资格,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责。

  (三)旅行社应当依法、诚信、安全经营,不得违反《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要求、不得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旅游投诉纠纷;旅行社要加强旅游线路产品和旅游团队质量管理,不得出现“不合理低价游”和“零负团费”等现象。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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