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2019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汇总表 -k8凯发国际入口

日期:2019-12-13 09:03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文化和旅游局
编号 主管部门 检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99 市文化和旅游局
(共16项)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文广局 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40% 2次/年 现场检查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2.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3.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4.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5.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6.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7.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8.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9.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10.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100   对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 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市文广局 市城区(不含夷陵区)歌舞娱乐
场所
15% 1次/年 现场检查 1.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2.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3.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4.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5.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6.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7.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8.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9.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10.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11.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12.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13.歌舞娱乐场所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14.歌舞娱乐场所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15.营业期间,应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101   对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 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市文广局 市城区(不含夷陵区)游艺娱乐场所 15% 1次/年 现场检查 1.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2.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3.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4.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5.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6.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7.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8.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9.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10.未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11.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12.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13.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14.游艺娱乐场所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没有明显的分区标志;15.游艺娱乐场所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16.游艺娱乐场所进行有奖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17.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18.营业期间,应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102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市文广局 市城区(不含夷陵区)艺术品经营单位 10% 1次/年 现场检查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执行情况  
103   对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市文广局 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10% 1次/年 网络巡查、远程取证、现场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执行情况  
104   对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和文艺表演团体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三十七条 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应当出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配合。第三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加强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管。第三十九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演出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和公布制度、演出信息报送制度、演出市场巡查责任制度,加强对演出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市文广局 市城区(不含夷陵区)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和文艺表演团体 10% 1次/年 现场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执行情况
 
105   对不可移动文物单位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文广局 市城区(不含夷陵区)文物保护单位 40% 1次/年 现场检查 1.是否存在破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的案件。2.是否存在擅自迁移、拆除、修缮、原址重建不可移动文物的案件。3.是否存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案件。4.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案件。5.是否存在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大规模消失的案件。6.是否存在涉及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案件。7.文物古建筑重点突出消防检查(对照《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进行检查)。8.文物古遗址重点突出防破坏检查(查看检查记录);9.文物古墓葬重点突出防盗掘检查(查看检查记录)。  
106   对文物收藏单位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法规】《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市文广局 市城区(不含夷陵区)文物收藏单位 30% 1次/年 现场检查 1.文物收藏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含人防、技防、物防);2.是否发生借用文物行为,文物借出的行政审批手续是否齐全;3.是否存在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4.是否从事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其他商业经营活动;5.是否取得来源不明和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107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四条第二款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文广局 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单位 10% 1次/年 现场检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执行情况  
108   对印刷企业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市文广局 市城区(不含夷陵区)印刷企业 10% 1次/年 现场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执行情况  
109   对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文广局 市城区(不含夷陵区)音像制品经营单位 10% 1次/年 现场检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执行情况  
110   对广播电视、电视台的监督检查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市文广局 市城区(不含夷陵区)广播电视、电视台 10% 1次/年 现场检查、网上巡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执行情况  
111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56号令)第三条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市文广局 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10% 1次/年 现场检查、网上巡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56号令)执行情况  
112   对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接收单位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规章】《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111号)第三条 市(含地区、州,下同)、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综合管理。 市文广局 市城区(不含夷陵区)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接收单位 10% 1次/年 现场检查 持有《接收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是否按载明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113   对电影发行放映场所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市文广局 市城区(不含夷陵区)电影发行放映场所 10% 1次/年 现场检查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执行情况  
114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市文广局 市城区(不含夷陵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30% 1次/年 现场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执行情况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检查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1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3、《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并取得《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 市体育局 辖区内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所有类型的主体,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30% 2 次/年 现场检查 游泳、滑雪、潜水、攀岩(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  
    对旅行社和旅行社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法律】《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市旅游委 全市(含县市区)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和旅行社经营者 20% 1 次/年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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