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k8凯发国际入口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法规部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未经局法规科审核的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下列行政许可决定属于重大执法决定:
(一)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的许可决定;
(二)经过听证作出的许可决定;
(三)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本局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 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暂扣、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件的决定;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
(三)因案情复杂或者罚款数额较大罚款的需要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数额较大界定为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人民币元以上(含1万元)罚款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万元)罚款。
(四)本局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 下列行政强制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划拨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三)拍卖或者变卖当事人合法财物用以抵缴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四)本局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 下列行政征收征用决定属于重大执法决定:
(一)房屋的征收或者征用决定;
(二)土地的征收或者征用决定;
(三)对车辆、设施、设备等其他合法财产征收或者征用的决定;
(四)本局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征收征用决定。
第八条 本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定,属于重大执法决定。
国家部委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裁决、行政奖励等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部委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本局自行确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前,由执法机构与相关业务科室沟通后提出初审意见后再送局法规科审核。
第十条 送审时,应当提交调查报告、依据、证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情况说明、执法决定书代拟稿、相关业务科室意见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法规科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在指定的时间予以补充。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过程记录材料;
(二)承办机构的办理建议及理由、依据;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提交审核材料是否完整;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合,是否享有法定职权;
(三)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四)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准确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属于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执法案件;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经法规科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相关业务科室和执法机构按程序执行。
对事实定性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征求意见的提出继续调查建议;对执法文书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建议。
对继续调查、程序纠正的,由执法机构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
第十四条 法规科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者特殊情况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5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和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五条 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法律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相关业务科室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司法解释。
第十六条 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有关材料,也可以向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七条 法规科完成审核工作后,应当出具法制审核报告或者审核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执法主体不适格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提出立即停止执法行为的建议;
(四)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提出撤销立案或者建议更正的建议;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依法完善法定程序的建议;
(六)没有适用裁量权基准或者适用不适当的,提出建议适用或者更正的建议;
(七)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建议。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执法机构收集整理相关材料交局法规科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反馈执法机构存入执法案卷,一份由法规科留存归档。
第二十条 执法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对法制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局法规科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市司法局或本局法律顾问咨询。
第二十一条 执法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