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k8凯发国际入口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文化和旅游行政执法,是指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市文化和旅游局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可以采用纸质文书或者电子文书进行记录。主要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可以采用执法记录仪、录像机、音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记录。对实施行政强制、证据提存、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特定执法环节可进行音像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鼓励执法机构采用电子文书并结合电子签章等信息化技术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五条 鼓励执法机构使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设备。鼓励在政务服务窗口、询问室、听证室等执法办公场所安装音视频监控系统,对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报告类、核查报告类、调查笔录类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各类表证单书的填写准确规范。需要签字盖章的,应确保签字盖章完整;
(四)工作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七条 通过网上系统办理的事项,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应的纸质资料。采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报送电子资料的,可不再报送纸质资料,应确保数据完整、安全。
第八条 音像记录应反映出执法现场环境特征。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应符合使用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听证、送达执法文书等;
(二)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九条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要求
行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如下记录应按规定形成案卷:
(一)案件来源登记信息。
(二)立案审批信息。
(三)特别程序(如听证、检测等)告知书、回避决定等程序性事项证明材料。
(四)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听证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明材料。
(五)证据原件,如所提取的证据为不易保存的实物,应按规定进行保全,并保留登记信息、通知书、物品清单、审批文书、物品处理通知书等书面材料。
(六)利害关系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记录、确认违法及确定处罚标准的法律依据、执法机构的处理建议。
(八)违法事实依据告知书,或行政处罚预告书。
(九)当事人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或者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笔录。
(十)案件处理审批材料。
(十一)标注“与原件无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二)证明相关人员签收的材料,如通知书上的签名及接收时间、送达回证等。
(十三)执法机构认为有必要归档保存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当事人陈述、违法现场、召开部门会、听证、文书送达等环节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要求
行政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如下记录应按规定形成案卷:
(一)案源登记相关材料,如举报材料、抽查计划、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
(二)审批意见或审批立案材料。
(三)随机选定执法人员、检查对象的证明材料。
(四)检查通知书或者笔录。
(五)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明材料。
(六)依法由当事人或证明人签名的提取物品原件、资料原件清单。物品资料返还当事人的证明材料(如签收等)。
(七)回避申请与决定、变更检查人员或时间、延长检查时限、检查中止或终结(指无法继续检查,不同于检查完毕)等程序性事项证明材料。
(八)检查报告。如涉及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转为行政处罚程序或依法移交,并做好相关记录。
(九)证明相关人员签收的材料,如通知书上的签名及接收时间、送达回证等。
(十)执法机构认为有必要归档保存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其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
行政强制的全过程自呈报审批开始,包括呈批、决定、催告、送达、实施、终结等一般程序环节和中止、延期等特别执法环节。
实物征收征用的全过程自论证和征求意见开始,包括论证、征求意见、审核、决定、送达、实施、补偿、终结等一般程序环节和公告、中止、延期等特别程序环节。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规费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的全过程自接收相关办理材料开始,包括接收、受理、补正、核验、审查、决定、送达等一般程序环节和中止、延期、听证等特别程序环节。
第十三条 全过程记录纸质文书记录、音像记录的制作、归档、保管、使用,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行政执法档案或者文书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前,执法人员应当检查音像设备的性能、电量和存储空间使用情况,并对系统时间进行校准。
音像设备开启后,执法人员应当先行语音说明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以及需要记录的执法环节等情况,再对特定执法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有条件的可以使用多台音像设备从不同角度,同时对特定执法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天气恶劣、设备故障、设备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中止音像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连续记录的,执法人员可以终止记录但应当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记录执法过程的原始音像记录应当使用专用存储设备进行存储。
第十六条 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档案或文书档案的保存期限执行。专用设备存储的音像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专用设备存储的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制光盘备份并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与档案一并归档。备份光盘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档案或文书档案保存期限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记录的保管、借阅、复制和使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编辑、剪辑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得在保存期内销毁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和专用存储设备中的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为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资料,未经市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司法、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依法函告行政执法机关调阅、复制特定案件执法过程记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协助提供。
行政执法相对人要求查阅、复制与其相关的执法过程记录的,应当协助提供,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举报人、投诉人以及其他第三人的信息。已经结案归档的执法过程记录,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十九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