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0〕2004号 -k8凯发国际入口

日期:2020-12-03 09:27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宜昌辉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hayh84(1-1)

  法定代表人:孙立辉

  住所: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179号2单元10层2室

  2020年9月28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彭白麟等游客来信投诉,反映其一行6人2020年9月8日与当事人签订了“宜昌-神农架-恩施”13日游的旅游合同(合同编号2020-0908-002),行程日程2020年9月8日至9月20日。恩施段行程中,投诉人一行被安排在合同约定行程安排之外的硒港超市停留了约3个小时,导致部分景区未全程游玩。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调解人员发现当事人涉嫌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10月9日,将该线索按照诉转案程序处理,执法人员许俊、王晨被指派承办该案。

  2020年10月16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0年10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许俊、王晨在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222室在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孙立辉进行了调查询问,询问中孙立辉承认未与受委托负责恩施段行程接待的湖南颜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2020年11月10日至11月11日,办案人员赴恩施对负责投诉人地接的湖南颜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等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调查,当事人未与湖南颜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就投诉人一行在恩施段行程的接待事宜签订委托合同,违规事实清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孙立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宋茜身份证复印件1份、赵平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3.《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合同编号:2020-0908-002)、《旅游行程单》(团号:2020-0908-002)、行程确认单复印件1份,证明投诉人一行6人与当事人签订了“宜昌-神农架-恩施”13日游(2020年9月8日至9月20日)的旅游合同,并约定了旅游行程安排的事实;

  4.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2份,证明湖南颜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接受当事人委托,负责接待投诉人一行6人恩施段行程的事实;

  5.《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和湖南颜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就投诉人一行6人恩施段行程接待事宜存在委托与被委托,且未就接待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事实。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宜)文综罚告字〔2020〕200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11月30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申请书》1份,经本机关审核,认为当事人提出的其初次违规、积极主动处理投诉及疫情影响等情况,在本机关作出拟处罚决定时已考虑在内,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已是对其从轻处罚,故决定维持原拟处罚决定。

  综上,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银行缴纳罚款(财政罚没专户账号:686050100100027932;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单位编码:0122001;执收项目:罚没收入;项目编号:3001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 12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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