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1〕1001号 -k8凯发国际入口

日期:2021-02-05 09:34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23523252124

  法定代表人:陈鸣

  住所:宜昌市西陵区环城北路5-2号

  2021年1月10日接平台(宜)文综举字【2021】j-000008号报警举报,2021年1月12日下午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郭建盛(z060018108)、吴敌(z060018106)到位于西陵区环城北路5-2号的宜昌市乐享网络商务中心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在对外营业,场所内70台电脑,有18台正在使用,检查中发现该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取证、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1年1月12日,本机关予以立案。经调查,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据一:(宜)文综举字【2021】j-000008号报警举报1份,证明案件来源;

  2.证据二:编号为(宜)文综检(勘)字〔2021〕10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三:编号为20211001001至20211001006的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现场检查图片证据6份。以上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

  3.证据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23523252124)复印件1份;证据五: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编号:420500200348)复印件1份。以上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证据六:身份证复印件(陈鸣)1份;证据七:编号为(宜)文综调通字〔2021〕100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据八:授权委任书1份;证据九:身份证复印件(徐飞)1份;证据十:调查询问笔录(徐飞)1份。以上证明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

  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属于初犯,认错态度较好,且已恢复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可以从轻处罚。

  2021年1月1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文综罚告字〔2021〕1001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缴纳罚款(财政罚没专户账号:686050100100027932;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单位编码:0122001;执收项目:罚没收入;项目编号:3001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宜昌市人民政府或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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