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1〕4001号 -k8凯发国际入口
当事人:宜昌市西陵区哆啦网络会所西坝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编号:420500200190
法定代表人:陈 梦
住 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坝建设路18号
根据市民实名举报的线索,2021年2月8日上午11点,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宜昌市西陵区西坝建设路18号的宜昌市西陵区哆啦网络会所西坝店(以下简称“哆啦网络会所”)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该场所内有三名未成年人在上网玩游戏。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取证并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当事人现场改正了违法行为,向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场所负责人到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哆啦网络会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2月8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经调查,哆啦网络会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1.证据一:哆啦网络会所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20500200190)。证明哆啦网络会所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其法定代表人为陈梦,其经营行为应该遵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2.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陈梦,身份证号码:420583**********21),证明陈梦的身份信息,与证据一相互印证。
3.证据三:身份证复印件(高甜,身份证号码:420502**********35);证据四:《委托书》。证明陈梦委托高甜全权负责接受此次哆啦网络会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的相关调查处理,与证据二相互印证。
4.证据五:《举报处理单》(宜文综举字〔2021〕j-000034号)。证明市民于2021年2月8日10时17分通过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实名举报哆啦网络会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
5.证据六:《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宜)文综检(勘)字〔2021〕4001号);证据七:检查现场照片(一);证据八:检查现场照片(二)。记录了执法人员2021年2月8日在哆啦网络会所检查现场的情况,执法人员在场所内发现三名未成年人在上网玩游戏。场所负责人高甜现场承认了三名上网人员均系未成年人,用高甜、陈梦及第三人的身份证登记并刷脸通过龙管家系统开机上网,与证据五相互印证。
6.证据九:《调查询问通知书》((宜)文综通字〔2021〕4001号);证据十:《调查询问笔录》(高甜)。证明哆啦网络会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玩游戏的事实,与证据六、证据七、证据八相互印证;
以上证据取得的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1年3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宜)文综罚告字〔2021〕4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缴纳罚款(财政罚没专户账号:686050100100027932;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单位编码:0122001;执收项目:罚没收入;项目编号:3001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