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文综罚字〔2021〕1002号 -k8凯发国际入口

日期:2021-03-26 14:02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宜昌市西陵区儿童公园三强文化体育用品经营部(孟宪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2ma4b39q51b

经 营 者:孟宪春

经营场所:宜昌市西陵区环城南路3-201号

  2021年3月7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西陵区环城南路3号的宜昌市大禹学子书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宜昌市西陵区儿童公园三强文化体育用品经营部(孟宪春)正在该场所门口进行产品促销活动,并在活动中附送出版物《课堂笔记》。该出版物无任何k8凯发国际入口的版权信息,涉嫌为非法出版物。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27册《课堂笔记》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

  3月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3月11日经宜昌市新闻出版局鉴定均为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3月19日,经营者孟宪春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附送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现查明,当事人宜昌市西陵区儿童公园三强文化体育用品经营部(孟宪春)做产品促销活动时,免费附送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173册,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宜)文综检(勘)字〔2021〕2001号)1份;证据二:现场检查图片3张(20211002001至20211002003);证据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宜)文综保字〔2021〕1002号)1份;证据四:《物品清单》((宜)文综保物字〔2021〕1002号)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

  2. 证据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宜)文综保告字〔2021〕1002号)1份;证据六:《物品清单》((宜)文综保告物字〔2021〕1002号)1份;证据七:《关于对<课堂笔记>出版物的鉴定申请》1份;证据八:《出版物鉴定书》1份。证明经调查当事人附送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

  3. 证据九:《营业执照》复印件(宜昌市西陵区儿童公园三强文化体育用品经营部(孟宪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2ma4b39q51b)1份;证据十:身份证复印件(孟宪春)1份;证据十一:《调查询问通知书》((宜)文综调通字〔2021〕1002号)1份;证据十二:《调查询问笔录》(孟宪春)1份;证据十三:《课堂笔记》网购订单截图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当事人承认附送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附送非法出版物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附送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等规定,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属于初犯,认错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说明非法出版物的来源,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附送行为,无违法所得。

  2021年3月2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文综罚告字〔2021〕1002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没收《课堂笔记》27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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