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文综罚字〔2021〕1003-k8凯发国际入口
当事人:邓雄文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职 务:长沙云茶旅行社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总经理
2021年4月6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8号的长沙云茶旅行社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证照齐全,正在营业。执法人员查阅了长沙云茶旅行社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前台办公电脑、计调办公电脑、财务办公电脑及旅游团队档案资料,发现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2021年3月11-14日云台山四天三晚游”带团导游程雨、邓景、曾令平的导游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
4月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4月14日,当事人受长沙云茶旅行社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委托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宜)文综检(勘)字〔2021〕1004号)1份;证据二:现场检查图片3张(20211003001至20211003003)。证明案件来源及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
2. 证据三:《团队境内旅游合同》2份;证据四:《行程单》1份;证据五:《出团通知书》1份;证据六:《团队用车通知单》1份;证据七:《旅游服务质量反馈表》5份;证据八:《游客名单》1份。证明经调查,当事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
3. 证据九:身份证复制件(李亮)1份;证据十:《长沙云茶旅行社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委托书》1份;证据十一:身份证复印件(邓雄文)1份;证据十二:《关于邓雄文、刘睿同志任职的通知》复制件1份;证据十三:《调查询问通知书》((宜)文综调通字〔2021〕1003号)1份;证据十四:《调查询问笔录》(邓雄文)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事实。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属于初犯,认错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违法行为轻微,为优化旅游营商环境,可以从轻行政处罚。
2021年3月2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文综罚告字〔2021〕1003-2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当场放弃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缴纳罚款(财政罚没专户账号:686050100100027932;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单位编码:0122001;执收项目:罚没收入;项目编号:3001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