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文综罚字〔2021〕4002号 -k8凯发国际入口

日期:2021-04-23 10:53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陈 勇

身份证号码:

住 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云台村二组

  2021年4月4日上午11点30分,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三峡大坝旅游区换乘中心9号检票通道对带团导游执业规范进行检查,查明带团人员陈勇佩戴的导游身份标识系伪造,当事人在现场承认未取得导游证,持假导游身份标识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向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4月9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其立案调查,并指派案件承办单位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办理此案。

  经调查,2021年4月4日,经朋友介绍,当事人为5名游客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为:上午10点20分在宜昌火车东站接游客,乘车到三峡大坝旅游区游览,下午返回宜昌城区。当事人带游客进入三峡大坝旅游区时,在三峡大坝旅游区换乘中心9号安检通道被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查处。由于导游活动尚未结束,当事人未收取导游服务费。

  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1.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宜)文综检(勘)字〔2021〕4004号);证据二:《调查询问通知书》((宜)文综调通字〔2021〕4004号)。证明检查现场的情况,当事人在现场承认未取得导游证,持假导游身份标识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的事实。

  2.证据三:身份证复印件(陈勇,身份证号码:);证据四:假导游身份标识(陈勇,初级导游,导游证号:bac1205l,所在机构:宜昌市导游协会,有效期限:2020.08.22-2023.08.21)。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与其所持假导游身份标识信息一致。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旅游监管系统对当事人所持的导游身份标识进行检查,确认该导游身份标识系伪造。

  3.证据五: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持导游身份标识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被查处的事实。

  4.证据六:《询问(调查)笔录》(陈勇)。当事人对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证据取得的程序合法,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诚恳,且未产生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21年4月1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文综罚告字〔2021〕4002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缴纳罚款(财政罚没专户账号:686050100100027932;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单位编码:0122001;执收项目:罚没收入;项目编号:3001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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