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文综罚字〔2021〕4003号 -k8凯发国际入口
当事人:鲜于万权
证件名称及编号:身份证号码
住 址: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友谊大道20号
2021年4月9日,我局根据襄阳市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转来的案件线索,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进行立案调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承办该案。
经调查,2021年4月4日,当事人通过微信群发布“郁香飞舞襄阳 太极湖2日游”旅游行程,组织、招徕135人报名参加,当事人收取每人旅游费用39.9元,收取费用共计5386.5元。该旅游团乘坐由当事人通过张英租用宜昌泓晨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旅游大巴3辆(车号:鄂elv333、鄂elv598、鄂elv037),4月5日上午7点从枝江出发,10点左右到襄阳,参观襄阳卫东机械厂(电影《你好,李焕英》拍摄地),下午游览太极湖水上游旅游度假风景区、快乐谷旅游区。4月6日上午参观楚风汉绣丝绸展示中心和健康生活馆,下午参观黄龙壹号生态园后返回枝江。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还发现当事人通过微信群招徕、组织106名游客,参加2021年4月10日-14日“韶山桂林五日游”,当事人按每人45元收取其中104名游客旅游费用共计4680元。该旅游团通过张英介绍交由湖北中旅假日旅行社操作,当事人支付给张英旅游费用2000元,由张英购买了107名游客(含当事人)的旅行意外险,当事人不用再支付给湖北中旅假日旅行社旅游费用,其从中获取利润2680元。
当事人没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多次招徕、组织旅游活动,且从中得利,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据1:《襄阳市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转办旅游投诉举报线索的函》(襄文执函〔2021〕5号);证据2:(襄)文综检(勘)字〔2021〕49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3:当事人身份证照片;证据4:现场检查照片(7张)。以上证据由襄阳支队移送,证明案件的来源。
2.证据5:当事人在微信群发布的“郁香飞武2日游”行程宣传单;证据6:当事人在微信群发布的“韶山桂林五日游”行程宣传单;证据7:当事人的微信交易记录;证据8:当事人支付旅游费用给张英的账单详情截屏。证明当事人宣传、招徕游客,组织旅游活动,收取游客旅游费用并支付费用给接待社的事实。
3.证据9:当事人安排游客乘坐车辆的微信截屏;证据10:2021年4月5日襄阳2日游保险名单。证明当事人招徕、组织135名游客参加“郁香飞舞襄阳 太极湖2日游”旅游活动的事实。
4.证据1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保单号:10976013901245933976);证据12:当事人与湖北中旅假日旅行社沈忠彦的微信记录截屏。证明当事人招徕、组织106人“韶山桂林五日游”旅游团,并交湖北中旅假日旅行社操作的事实。
5.证据13:《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两份。当事人在笔录中承认其组织135名游客参加4月5日-6日“郁香飞舞襄阳 太极湖2日游”行程、106人参加4月10日-14日“韶山桂林五日游”行程,收取游客旅游费用并从中谋利。
5.证据14:身份证复印件(张英);证据15:《询问调查笔录》(张英);证据16:《旅游包车确认单》。证明当事人通过张英租用宜昌泓晨旅游客运公司车辆用于4月5日-6日“郁香飞舞襄阳 太极湖2日游”旅游团赴襄阳、太极湖旅游的事实。
以上证据取得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应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2021年5月1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宜)文综罚告字〔2021〕40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享有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做出如下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贰仟陆佰捌拾元(¥2680.00),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缴纳罚款(财政罚没专户账号:686050100100027932;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单位编码:0122001;执收项目:罚没收入;项目编号:3001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