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1〕4007号 -k8凯发国际入口
当事人:宜昌市都市思语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41201339
地 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14号
2021年7月2日14点52分,根据上级交办的线索,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14号的宜昌市都市思语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李某于当日15:09用其身份证在服务台通过龙管家系统登记开机,机位是d60。开机后李某从场所内离开,在该机位上网的是其同伴陈某。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予该场所负责人邹伟签字确认,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调查处理。
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1.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宜昌市都市思语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证据(2):《许可证》复印件(宜昌市都市思语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证据(3):身份证复印件(邹伟)。证明宜昌市都市思语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其法定代表人是邹伟,其经营行为应该遵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
2.证据(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宜)文综终字〔2021〕4007号)。证明执法人员7月2日对宜昌市都市思语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查获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其负责人对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记录没有异议。
3.证据(5):照片证据(1)李某登记开机;证据(6):照片证据(2)李某登记开机信息。证明李某于7月2日下午15:04在宜昌市都市思语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用其身份证登记开机,机位为d60。
4.证据(7):照片证据(3)陈某上网的机位d60;证据(8):照片证据(4)陈某的身份证。证明7月2日下午15:27宜昌市都市思语网络信息有限公司d60号机位的上网消费者为陈某。
以上证据取得的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1年7月1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文综罚告字〔2021〕4007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没有异议,不进行陈述和申辩。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元)。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缴纳罚款(财政罚没专户账号:686050100100027932;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单位编码:0122001;执收项目:罚没收入;项目编号:3001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