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告字〔2022〕4002号) -k8凯发国际入口

日期:2022-05-16 17:33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童某平

  证照名称及编号:居民身份证,42……7x

  住 址:湖北省当阳市

  2022年3月8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三峡专用公路三角地接待站停车场内童某平所带的旅游团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该旅游团共51人(不含童某平),行程是三峡竹海一日游,当事人不能出示旅游合同及旅行社出团通知单。当事人承认该旅游团系其自行组织招徕并收取游客的旅游费用、安排车辆,并由自己全程陪同,提供团队用餐和游览等服务。当事人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3月10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决定对其立案调查。3月11日、3月25日两次对童某平进行了询问。4月14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机关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4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2年3月4日,当事人在微信群发布“三峡竹海一日游 、3月8日女神节特惠班”旅游行程广告,共组织招徕谷春莲等51人报名参团,其中女性游客49人、男性游客2人。当事人收取女性游客旅游费用58元/人、一名男性游客旅游费用78元/人、一名70岁以上男性游客旅游费用58元,合计收费2978元,上述费用包含旅游包车、中餐、景区门票及旅游意外险。当事人为该团队赴三峡竹海景区旅游租用当阳市永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52座大巴车(车号:鄂e63055),租车费用1000元,由当事人用现金支付给司机。该旅游团3月8日早上8点从当阳市出发,上午10时49分进入三峡竹海景区,在景区内的秭归县滴翠楼餐饮店用午餐,游客共坐5桌,每桌餐费250元,餐费合计1250元,由当事人用现金支付。该旅游团通过湖北中旅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向三峡竹海景区报送团队计划,游客共51人,其中49名女性游客及1名70岁以上男性游客免景区门票,实际购票人数1人,门票费用20元,由当事人用现金支付。当事人通过湖北悦诚旅行社有限公司为游客购买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无忧卫士旅游意外保险”,保险费用3元/人(52人含童某平,共计156元),由当事人用现金支付给湖北悦诚旅行社有限公司当阳门市部负责人李贝。除去已支付费用,当事人在该旅游活动中违法所得552元。

  当事人未经许可,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一、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宜)文综检(勘)字〔2022〕4003号);证据2:《检查现场照片(1)》。证明2022年3月8日执法人员在三峡专用公路三角地接待站停车场对童某平所带的旅游团进行检查,发现该旅游团游客51人,乘坐车辆号牌为:鄂e63055,行程为三峡竹海一日游的情况。

  二、证据3:《微信截屏》(1)。证明童某平在微信群发布3月8日“三峡竹海一日游”旅游行程及报价进行旅游宣传招徕的情况。

  三、证据4:《微信截屏》(2)。证明童某平通过微信收取游客旅游费用。

  四、证据5:《调查询问笔录》(史建勇);证据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史建勇),证明该旅游团包车由童某平租用,租车费用由童某平支付。

  五、证据7:《微信截屏》(3);证据8:《微信截屏》(4)。证明童某平通过微信告知游客3月8日“三峡竹海一日游”行程安排、领队k8凯发国际入口的联系方式、车辆号牌及车上座位安排。

  六、证据9:《营业执照》复印件(湖北悦诚旅行社有限公司当阳门市部);证据10:《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李贝);证据9:《旅游意外保险电子凭证》(保单号:6687042022310068018062)。证明童某平通过湖北悦诚旅行社有限公司为游客购买了旅游意外险,保险费用由童某平支付。

  七、证据11:《情况说明》(湖北中旅假日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分公司);证据12:《调查询问笔录》(杨娟娟);证据1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杨娟娟)。证明童某平请湖北悦诚旅行社有限公司通过湖北中旅假日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向三峡竹海景区报送了旅游团队计划。

  八、证据14:《秭归泗溪生态风景区有限公司结算单》;证据15:《三峡竹海团队计划》。证明该旅游团游客的门票由童某平办理,并现场支付门票费用。

  九、证据16:《调查询问笔录》(王群力);证据1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王群力)。证明该旅游团在景区内的秭归滴翠楼餐饮店用餐,餐费由童某平用现金现场支付。

  十、证据18:《调查询问笔录》(童某平第1次);证据19:《调查询问笔录》(童某平第2次);证据20:《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童某平)。证明童某平没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组织招徕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为其提供交通、餐饮、游览等服务。

  十一、证据21:《承诺书》(童某平),证明童某平认识到自己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是违法行为,并承诺以后不再开展类似违法经营活动。

  以上证据取得的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严重危害后果,并能积极配合调查、书面承诺以后不再开展类似违法经营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从轻处罚情形。根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应当在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之间合理划分三个区间,从轻处罚的数额应当介于最低区间范围,一般处罚应当介于中间区间范围,从重处罚应当介于最高区间范围”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额度在从轻区间内确定。

  现对你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伍拾贰元(¥552.00);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缴纳罚款(财政罚没专户账号:686050100100027932;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单位编码:0122001;执收项目:罚没收入;项目编号:3001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5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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