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2〕3002号) -k8凯发国际入口

日期:2022-07-14 18:13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宜昌高新区熊哥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1e9w50

  投资人:熊德法

  住所:宜昌高新区生物产业园龙泉镇车站村七组汉宜路230号一楼。

  2022年04月23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宜昌高新区熊哥网吧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场所营业大厅有8名疑似未成年人,其中4名人员正在上网,另外4名在旁边观看,均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经现场查证,负责人熊益军承认,其避开了公安“龙管家”管理系统,通过管理员权限为4人开机,使用微信转账计时收费。为进一步核查上网人员的身份年龄,执法人员现场拨打110热线,在民警的协助下,通过身份证和电子拍照核实该8名学生,均未满十八岁。执法人员逐一进行了核对,并拍照取证。

  4月24日,本机关案予以立案。

  4月25日,执法人员前往宜昌市机电工程学校、三峡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宜昌市三峡中等专业学校,对八名学生分别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均承认进入当事人经营场所。

  5月18日,熊益军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6月7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图片证据(一)至(十);证明当事人正在对外经营、现场取证和处置情况;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熊益军);证明了熊益军受委托人身份;

  证据四: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熊德法);证明其个人身份;

  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熊益军)1份;证明熊益军承认,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学生身份证明对比照6张(曹澜渲、谢鹏飞、赵彦琪、刘艾涛、王芝茂、陈渤元),身份证复印件2张(陈佳兰、黎阳烽);证明8名学生均未满18岁;

  证据七:《调查询问笔录》8份;证明了8名学生承认进入当事人经营场所;

  证据八:图片证据(十一)至(十三);证明4名上网人员向当事人支付的网费。

  以上证据取得的程序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据链完整。

  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7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文综罚告字〔2022〕3002-1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由受托人熊益军签收《送达回证》((宜)文综送字〔2022〕3002-1号)。截止7月11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当事人接纳8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涉及三所中专院校、并造成了不良影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经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停业整顿两个月。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宜昌市西陵区果园二路2号

  邮 编:443000

  联 系 人:周斌 联系电话:0717-6241737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7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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