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2〕4006-k8凯发国际入口
当事人:宜昌易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n608xb
法定代表人:陈小波
住 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101号
2022年7月4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宜昌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单,游客屈克翠等5人投诉宜昌易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反映他们报名参加了该旅行社组织的“山东半岛汽车五日游”旅行团,旅游行程中,旅行社的行为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发现宜昌易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7月5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决定对其立案。
经查,6月中旬肖某军通过微信群得知了一款“聊城 蓬莱 威海 青岛汽车5日游”旅游产品,于是咨询宜昌易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计调沈某梅,沈某梅请示业务经理闫某林后答复说可以做这个旅游产品,闫某林安排沈某梅具体操作。6月18日至20日,肖某军通过微信群发布该旅游行程广告并组织报名,旅游产品广告中承诺该行程免费,每人只收取100元押金,押金在返程后退还,全程只进4个购物店,无强制消费,自费项目为399元的打包套餐,游客自愿参加,100元押金可抵扣套餐费用。该行程报名人数为48人,肖某军受托与当事人签订了旅游合同,当事人为此48人购买了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1人因故取消了行程,实际参团人数为47人。当事人将该旅游团的地接业务委托给山东日照凯润国际旅行社,双方商定在游客参加自费项目后,山东日照凯润国际旅行社按20元/人给当事人回扣,预计回扣总额940元。该旅行团于6月30日乘坐山东日照凯润国际旅行社租用的旅游大巴(车号:鄂jlv276)从宜昌出发,地接社导游李某作在聊城高速出口接团,旅游团途经聊城、蓬莱、威海、青岛、日照、连云港等地,于7月4日返回宜昌。团队出发前,当事人让肖某军收取了每人100元的押金,47人共4700元。旅游行程中,山东日照凯润国际旅行社导游以“399套餐报名即视为接受”为由,要求游客补交剩余的299元,47人中的36人交了这笔费用,共10764元,肖某军与山东导游共收取费用15464元,均交给了山东日照凯润国际旅行社。未交299元套餐补充费用的11人只参加了“青岛海上游船观光”项目,未参加其余自费项目,未获得赠送的正餐服务。7月29日,山东日照凯润国际旅行社以“11名游客未交自费项目,该旅游团没有赚到钱”为由,以山东日照凯润国际旅行社计调王某娥向宜昌易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计调沈某梅微信转账的方式,仅支付给当事人600元的回扣。
宜昌易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一、证据1:《宜昌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督(转)办单》(1)-(5)。证明当事人因组织“聊城 蓬莱 威海 青岛汽车5日游”旅游团被多名游客投诉的事实。
二、证据2:《调查询问笔录》(屈克翠);证据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屈克翠);证据4“聊城 蓬莱 威海 青岛汽车5日游”广告宣传单;证据5:旅游大巴座次表;证据6:肖某军在微信群发布行程信息的照片(1)-(3)。证明屈克翠的身份及其参加2022年6月30日至7月4日“聊城 蓬莱 威海 青岛汽车5日游”旅游行程,且旅游产品宣传单、微信群发布的旅游费用信息与实际收费情况不符的事实。
三、证据7:《调查询问笔录》(陈宜贵);证据8:《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陈宜贵);证据9:陈宜贵通过微信向肖某军(id为“逍遥王子”)为自己和赵玉祥报名旅游团的截图;证据10:陈宜贵6月18日通过微信向肖某军转账200元的截图(2人报名旅游团的押金);证据11:陈宜贵6月30日通过微信向肖某军转账598元的截图(2人自费项目费用);证据12:肖某军收取陈宜贵598元转账的截图。证明陈宜贵的身份及其与赵玉祥参加2022年6月30日至7月4日“聊城 蓬莱 威海 青岛汽车5日游”的旅游行程的事实,以及他支付押金和自费套餐费用情况。
四、证据1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14:《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资质。
五、证据15:《现场检查笔录》((宜)文综检(勘)字〔2022〕4010号);证据16:《6月30日山东五日游名单》;证据17:《湖北省国内旅游合同》;证据18:《委托书》(参团游客委托肖某军签订旅游合同);证据19:《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者人身意外保险保险单(团队)》。证明当事人组织“聊城 蓬莱 威海 青岛汽车5日游”旅游团的事实。
六、证据20:《调查询问笔录》(肖某军);证据2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肖某军);证据22:《图片证据(1)》。证明肖某军的身份及其组织微信群成员参加当事人2022年6月30日至7月4日“聊城 蓬莱 威海 青岛汽车5日游”的行程,地接社导游要求游客必须支付自费套餐费用的事实。
七、证据23:《调查询问笔录》(沈某梅);证据2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沈某梅);证据25:《图片证据(2)》;证据26:《图片证据(3)》。证明沈某梅的身份及其接受当事人业务经理闫某林安排,操作零团费“聊城 蓬莱 威海 青岛汽车5日游”旅游团,靠收取20元/人的自费项目回扣获利600元的事实。
八、证据27:《委托书》(陈小波)。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闫某林就当事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一案代表其接受调查询问、签署执法文书、代为陈诉申辩的事实。
九、证据28:《调查询问笔录》(闫某林)。证据29:《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闫某林)。证明当事人的业务经理闫某林的身份及其承认安排计调沈某梅操作2022年6月30日至7月4日“聊城 蓬莱 威海 青岛汽车5日游”旅游团,靠收取20元/人的自费项目回扣获利的事实。
以上证据取得的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规定,对当事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引发群体投诉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符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第(八)项“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元(¥600.00)。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缴纳罚没款(财政罚没专户账号:686050100100027932;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单位编码:0122001;执收项目:罚没收入;项目编号:300101)。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8月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