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3〕1003号) -k8凯发国际入口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hjgd51
法定代表人:易登海
住所:宜昌市西陵区体育场北路169-8号
2023年3月18日凌晨1时许,西陵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对当事人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提供营利性陪侍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查明,为了招揽客人,该场所招聘了大量女性(包含多名未成年人)进行营利性陪侍。西陵区公安分局于3月27日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业整顿陆个月的行政处罚,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刑事拘留。
3月30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收到宜昌市西陵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移交宜昌金殿公馆娱乐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线索的函》。5月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5月19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易登海前往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纵容承包人组织多名未成年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违法事实。6月2日,本机关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同日,本案调查终结。6月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文综罚告字〔2023〕1002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截至6月15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经查,当事人2022年2月与屈永亮签订了《宜金殿公馆娱乐有限公司华翔店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当事人提供场地,屈永亮及其团队以当事人名义开展经营,当事人按月收取场地租金和承包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法定代表人易登海每月另收取经营收益10%作为入股分红。经营过程中,屈永亮为吸引招揽客人,招聘了大量年轻女性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其中包含汪某某(女,2005年8月生)、李某某(女,2005年10月生)等6名未成年人。当事人明知承包人经营的是有偿陪侍型ktv,招聘了大量陪侍人员,但一味牟取非法利益,对可能存在未成年人陪侍采取放任和纵容态度,未全面了解并及时制止,未对承包人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当事人作为经营主体,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不能仅以承包等经营模式作为抗辩理由。
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纵容承包人组织汪某某(女,2005年8月生)、李某某(女,2005年10月生)等6名未成年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一、证据1:《营业执照》(91420500ma49hjgd51)复印件一份;证据2:《娱乐经营许可证》(420502160027)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
二、证据3:《居民身份证》(易登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
三、证据4:《关于移交宜昌金殿公馆娱乐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线索的函》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纵容承包人组织汪某某(女,2005年8月生)、李某某(女,2005年10月生)等6名未成年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事实;
四、证据5:编号为(宜)文综调通字〔2023〕1004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易登海)一份;证据6:《调查询问笔录》(易登海)一份;证据7:《宜金殿公馆娱乐有限公司华翔店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纵容承包人组织汪某某(女,2005年8月生)、李某某(女,2005年10月生)等6名未成年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事实。
以上证据取得的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在陪侍过程中,未成年人被要求提供陪酒、搂抱、摸胸等色情服务,并由此获得高额收入。由于生理和心理上的不成熟,该违法行为极易扭曲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严重危害其身心健康。未成年人被动陷入不良的社会环境,更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该违法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综上,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6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