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2〕2001号) -k8凯发国际入口

日期:2022-10-14 17:05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宜昌德才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h6a05t

  法定代表人:朱修权

  住所: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32号宜化山语城13栋

  2022年8月2日15:00,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许俊(170****1031)、王晨(170****102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32号宜化山语城13栋的宜昌德才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场所内有游泳池,池内有顾客正在游泳,该场所正在对外开展高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经对现场工作人员询问,该场所仅能提供《营业执照》,无法出示《高危险性体育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涉嫌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已现场进行拍照取证、下达(宜)文综改字〔2022〕200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停止经营行为。

  2022年8月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

  2022年8月11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朱修权前来接受调查询

  问,向执法人员陈述了当事人的经营状况,承认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的事实。

  2022年8月18日,收到宜昌市伍家岗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宜昌德才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资质情况的回函》,进一步确认当事人在2022年8月4日前未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

  2022年9月19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朱修权第二次接受调查询问,就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具体经营情况进行陈述说明,并提供了2022年6月份至8月份的财务收支账目表格以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发票、收据等相关佐证材料。经执法人员核对后认定当事人从2022年5月7日至2022年8月1期间通过开展游泳相关经营活动收取34名客户46100元,期间安排退费19955元,扣除经营场地的租赁费用每月19166.7元、场地物业服务费每月1800元、泳池卫生检测费用1500元等合理经营成本后,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宜)市综检(勘)字〔2022〕2004号1份和现场取证照片8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以及调查取证情况;

  二、证据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违法事实,以及经营情况;证据3:宜昌市伍家岗区文旅局《关于核实宜昌德才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资质的回函》,证明当事人案发时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尚未取得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三、证据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资格;证据5: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朱修权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四、证据6: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会员转卡/退卡协议〕25份,证明擅自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证据7: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宜昌德才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6-8月收入明细〕记账表格1份,证明擅自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

  五、证据8: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存在经营场地租赁成本;证据9: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发票号码为62376996、68005697的湖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2份,证明存在场地物业服务费成本;证据10: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发票号码为42444671的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存在卫生检测成本;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当事人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为,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的规定,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立案前后,当事人主动退赔部分消费者预缴费用、并及时向宜昌市伍家岗区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许可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经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后认为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南湖支行缴纳罚款(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财政罚没专户账号:686050100100027932;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单位编码:0122001;执收项目:罚没收入;项目编号:3001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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