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3〕1001-k8凯发国际入口

日期:2023-04-05 17:19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田嫚

职 务:宜昌飞扬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计调

  2023年3月11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三峡大坝旅游区游客中心对孙保华带队的旅游团队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该团队均为湖南籍游客,共42人,行程为“三峡人家-三峡大坝-交运两坝一峡-嫘祖文化园-三峡大瀑布”三日游。组团社为岳阳宝中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地接社为宜昌飞扬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经询问,孙保华自称为宜昌飞扬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聘用导游,负责该团队在宜行程的导游工作,并向执法人员出示了宜昌飞扬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计调田嫚委派其带团的微信聊天记录。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旅游监管app,扫描孙保华提供的导游证上的二维码,显示“解析异常”。执法人员再次输入导游证号skh7040q查询,显示导游资料信息:姓名为秦巍,与孙保华信息不符。孙保华现场承认未取得导游证,是盗用秦巍的导游证号办理了该导游证。

  3月2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3月21日,当事人前往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事实。3月29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据1:《营业执照》(91420500773923210r)复印件一份;证据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l-hub-yc00058)复印件一份,证明宜昌飞扬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资质;

  二、证据3:《居民身份证》(罗敏)复印件一份,证明宜昌飞扬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三、证据4:《居民身份证》(田嫚)复印件一份;证明田嫚的个人身份;

  四、证据5:《居民身份证》(孙保华)复印件一份,证明孙保华的个人身份;

  五、证据6:编号为(宜)文综检(勘)字〔2023〕100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据7: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六、证据8:《旅游接待委托合同》一份;证据9:《宜昌市旅游行程表》一份;证据10:《宜昌市旅游服务质量意见反馈表》(游客龙燕)复印件一份;证据11:《领款单》(孙保华)复印件一份;证据1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田嫚与孙保华)一份;证据13:编号为(宜)文综调通字〔2023〕1005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田嫚)一份;证据14:调查询问笔录(田嫚)一份;证据15:编号为(宜)文综调通字〔2023〕1006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孙保华)复印件一份;证据16:调查询问笔录(孙保华)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田嫚;

  7.证据17:编号为(宜)文综调通字〔2023〕1004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罗敏)一份;证据18:调查询问笔录(罗敏)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事实。

  以上证据取得合法,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由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认错态度积极,违法行为系因疫情结束旅游反弹,人力资源不足、工作量陡增造成的工作失误,不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且游客的旅游服务质量反馈满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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