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3〕4003-k8凯发国际入口

日期:2023-06-19 16:04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何宝宇

  2023年5月17日,本机关收到湖北峡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峡州国旅)的举报,称其委派的导游何宝宇在带旅游团期间途中甩团。经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擅自中止导游活动。

  5月17日,本机关予以立案。同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本机关发现当事人涉嫌擅自中止导游活动和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游客兜售物品等两个违法行为。

  5月23日,当事人再次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违法事实。

  经查,2023年5月3日,当事人通过导游微信群获得峡州国旅需要社会导游带团的信息后,与峡州国旅导游部经理汪敏联系,表示自己愿意带团。5月8日,当事人到峡州国旅与汪敏接洽,拿到团队计划书,并当面确认该团队的行程、标准、人数等内容。该团队为峡州国旅根据地接协议接待的“湖北全景游”旅游团,团号gbjq20230508hbqj,行程起止时间5月9日至5月18日,游客共36人,组团社为大连国宾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全陪为黄丽莉。当事人在带团过程中,分别于5月11日、12日向峡州国旅工作人员表达自己不想继续带团的想法,均被工作人员劝服。5月16日,旅游团在恩施旅游期间,当事人再次向峡州国旅负责该团的工作人员施远地表示他将在当日行程结束后中止带团,施远地劝说无果,当事人在峡州国旅找到接替导游前单方面将剩余团款退还给旅行社,将游客送到恩施宏伟宾馆入住后擅自离开了旅游团。离团时,当事人未与后续行程的接替导游进行工作交接。

  执法人员还查明,5月14日,该旅行团乘坐车牌号为鄂alv522的大巴车由神龙架前往宜昌途中,当事人向游客兜售土特产,销售金额共2930元。当事人向大巴司机支付516元的利润分成,向全陪支付300元的利润分成,向特产批发店支付1604元的商品成本,当事人获利510元。

  当事人擅自中止导游活动,且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游客兜售物品的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一、证据1:《关于导游当事人甩团情况说明》。证明案件来源。

  二、证据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3:《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湖北峡州国际旅行社的主体资质和经营资质。

  三、证据4:《授权委托书》;证据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胡时华)。证明峡州国旅与汪敏、施远地两人之间的授权委托关系。

  四、证据6:《大连国宾假期国际旅行社地接协议》;证据7:游客行程确认单。证明团号为gbjq20230508hbqj的“湖北全景游”旅游团的信息。

  五、证据8: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汪敏)。证明汪敏的身份。

  六、证据9: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施远地)。证明施远地的身份。

  七、证据10:《调查询问笔录》(汪敏);证据11:《调查询问笔录》(施远地);证据12:图片证据(1)-(3)。证明当事人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事实。

  八、证据1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九、证据14:导游证复印件(当事人)。证明当事人的导游资质。

  十、证据15:《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证明当事人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事实和其进行导游活动过程中向游客兜售物品的事实。

  十一、证据16:图片证据(4)-(8)。证明当事人进行导游活动过程中向游客兜售物品,并获利51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取得的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的规定,应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规定,应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对当事人及峡州国旅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均不具有从重情形和从轻情形,应给予一般处罚。依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额度在中间区间范围确定。

  6月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宜)文综罚告字〔2023〕4003-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同日,当事人提交申诉书和相关材料,未提出听证要求。对于案由1,其认为“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认定与事实不符”,请求免予罚款,主要理由如下:1.认为其离团时,旅行社已经找到接替导游,而且接替导游已经与团队全陪取得联系;2.他已经安排好了次日早餐,后续行程相关单据寄存在酒店并告知了旅行社;3.家中有紧急情况才中止导游活动。故认为其不属于擅自中止导游服务。对于案由2,其请求从轻处罚,主要理由如下:1.他在车上兜售物品是通过优质的服务获得了游客认可的,而且车购是约定俗成的行为,很多导游都这么做;2.他在车上兜售物品的行为事先得到了旅行社的默许;3.不熟悉相关法律条文,不具有主观违法故意。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中止导游活动未经旅行社同意,5月16日在峡州国旅找到接替导游前单方面将剩余团款退还给旅行社,当晚离团时未与后续行程的接替导游进行任何形式的工作交接。之后当事人在导游微信群发布其中止导游活动的相关信息,证明其称家中有紧急情况才中止导游活动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擅自中止导游活动属主观故意。当事人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并无从轻情节,当事人所陈述的理由均不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综上所述,当事人在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理由和诉求本机关不予采纳,对(宜)文综罚告字〔2023〕4003-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的拟处罚内容予以维持。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暂扣导游证5个月,暂扣时间自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壹拾元(¥510.00),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00)。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缴纳罚款(财政罚没专户账号:686050100100027932;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单位编码:0122001;执收项目:罚没收入;项目编号:3001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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