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3〕3001号) -k8凯发国际入口
当事人:汪龙
2023年6月26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网络游戏“原始冰雪”(游戏网站域名:dalongbx.com)进行远程勘验取证。经初步勘验,该游戏由汪龙运营,可正常进行下载、安装、游玩并充值,游戏网站域名为dalongbx.com,网站k8凯发国际入口主页显示的icp备案号渝icp备14006647号-70和渝网文[2023]1168-005号都是虚假的,网站及客户端上的显著位置均未发现标有网络游戏出版物号或出版单位名称。随后向宜昌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调取了dalongbx.com网站信息,属地信息显示主办者为汪龙,办公地址: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4-2-1-09号。
2023年7月16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4号对汪龙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汪龙在其家中通过计算机远程连接游戏服务器和网站进行操作,现场检查时网站可以打开,但游戏服务器已关闭,现场无法试玩游戏和进行游戏账号注册,也无法查看游戏后台相关数据。查看其qq群,其中有通知7月10日关闭服务器的记录。现场打开游戏的充值后台,显示有18笔收款记录,金额为1338.00元。
2023年7月24日,本机关依法立案。
2023年8月1日,汪龙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其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违法事实。
2023年8月9日,本案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6日开始运营该网络游戏,并通过网络提供下载,该游戏服务端是当事人在网络上自行下载并上传到游戏服务器中,网络游戏服务器已于7月10日关闭、网站服务器已于7月16日关闭。当事人通过运营网络游戏取得违法经营额为1338元,扣除租用服务器和购买网站域名等必要成本421.52元,获得违法所得为916.48元。当事人维护游戏使用的电脑在其日常中用于生活、娱乐,非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或设备。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一、证据1:《应用程序(远程)勘验笔录》((宜)远勘字〔2023〕3001-1号);证据2:《汪龙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案的远程勘验截图证据(一)—(二十一)》;证据3:宜昌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调取dalongbx.com网站信息的复函》,证明网络游戏“原始冰雪”(游戏网站域名:dalongbx.com)由汪龙运营。
二、证据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宜)文综检(勘)字〔2023〕3001号);证据5:《汪龙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案现场检查图片证据(一)—(八)》,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情况、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338元及当事人已经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前关闭游戏服务器,主动停止违法行为。
三、证据6:《调查询问通知书》((宜)文综调通字〔2023〕3001号);证据7《调查询问笔录》(汪龙)1份;证据8:《网站服务器和域名的购买费用截图》2张;证据9:《购买游戏服务器费用截图》1张,证明其承认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违法事实、从事违法活动的所必要的成本为421.52元且其运营维护用电脑非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设备。
四、证据10:《关闭网站截图》2张,证明其游戏网站已于2023年7月16日关闭。
五、证据11:《居民身份证》(汪龙)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取得的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的规定;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前已主动关闭游戏服务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当给予从轻处罚。依据《湖北省k8凯发国际入口的版权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的规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338元,不足1万元,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删除)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5日,本机关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文综罚告字〔2023〕300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截止2023年8月22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壹拾陆元肆角捌分(¥916.48元)。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履行本处罚决定(财政罚没专户账号:686050100100027932;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单位编码:0122001;执收项目:罚没收入;项目编号:300101)。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