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3〕2001号) -k8凯发国际入口

日期:2023-02-07 14:28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宜昌市伍家岗区红艳喜庆经营部(涂艳红)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3ma4bopx45f(1-1)

负责人:涂艳红

住所(住址等):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三峡物流园a2-1342号

  2023年1月6日上午10时11分,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许俊(17060021031)、石通鹏(17060021024)在伍家岗区三峡物流园内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宜昌市伍家岗区红艳喜庆经营部”门店涉嫌擅自发行《老黄历》等疑似非法出版物,并将正在售卖的《老黄历》等疑似非法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3年1月1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3年1月13日当事人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向执法人员陈述了经营状况,承认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并对其进销情况和非法出版物来源作出说明:通过朋友介绍从武汉市汉正街叶先生(联系电话:13971575874)处进货5种非法出版物共计4000册(《2023癸卯年老黄历》800册,定价2.8元,进货价0.3元;《2023百科知识记事实用农历》2600册,定价1.2元,进货价0.3元;《气象通书广东罗氏兔年精选》200册,无定价,进价0.4元;《兔年运程》300册,定价10元,进货价0.85元;《罗家推算通书》100册,无定价,进货价0.75元),案发时已销售售了约100册,收入不足200元。

  现查明: 当事人宜昌市伍家岗区红艳喜庆经营部(涂艳红)《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3ma4bopx45f(1-1),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为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三峡物流园a2-1342号,经营者是涂艳红,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零售,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了出版物发行业务。当事人进货4000册,被执法人员通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手段查扣的3909册未售出非法图书中《2023癸卯年老黄历》、《2023百科知识记事实用农历》、《兔年运程》三种出版物的码洋为8164.4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清单,按照规定需按码洋的70%折算后违法经营额为5715.08元。《气象通书广东罗氏兔年精选》、《罗家推算通书》因无定价无法计算码洋,按其进货价格算违法经营额为155元;已销售91册出版物包含《2023癸卯年老黄历》54册、《2023百科知识记事实用农历》37册,售出部分码洋为195.6元,进货款为27.3元;由此可知当事人的总违法经营额为6065.68元、违法所得168.3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证据2:经营者涂艳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二、证据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宜)市综检(勘)字〔2023〕2001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以及调查取证情况;

  三、证据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及销售经营情况;

  四、证据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宜)文综保字〔2023〕2001号、证据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宜)文综保物字〔2023〕2001号,证明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以及执法人员查扣非法出版物数量。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

  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到案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对非法出版物来源作出说明,在学习相关法规后也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承诺不再开展此类违法经营活动。依据《湖北省新闻出版、k8凯发国际入口的版权、电影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指导标准》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依据《湖北省新闻出版、k8凯发国际入口的版权、电影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指导标准》规定,“从轻处罚”为“没收(删除)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出版物3909册(见没收物品清单((宜)文综罚没物字〔2023〕2001号);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陆拾捌元三角(¥168.3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南湖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2月7日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