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2〕4003-k8凯发国际入口

日期:2022-06-09 14:31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宜昌市天易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20521000037425

法定代表人:易敏

住 所: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梅林新村10-2-10号

  2022年3月10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西陵区长江路与峡州大道交汇处北侧的宜昌吾悦广场门口正在进行的现场演出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不能出示本场演出的批准文件。

  3月11日,因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宜昌市西陵区文化和旅游局无执法职能,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决定对其立案调查。4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2年2月26日,天易行公司向宜昌新城鸿宸房地产开发公司零费用租赁了宜昌市吾悦广场外广场,用来经营“2022吾悦广场美食游乐嘉年华”活动。2月28日,当日天易行公司与湖北锋盈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盈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商定由天易行公司负责活动场地的搭建、相关报备和审批手续的办理,由锋盈公司负责招商,活动产生的收益扣除成本后,由双方平分。3月7日“2022吾悦广场美食游乐嘉年华”活动开始,为了提升活动人气,两个当事人商定自3月8日起组织现场演出活动,音响设备由天易行公司提供,锋盈公司负责联系演员,演出活动共邀请2名演员(主持人陈红,反串歌手朱海超),商定演出费用为300元/场。因电力故障,3月9日进行了第一次演出,演出时间半小时左右,3月10日演出10分钟以后被执法人员要求停止演出。

  天易行公司不属于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未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宜)文综检(勘)字〔2022〕4005号);

  证据二:现场检查图片证据(一)-(六);

  证据三:视频证据(演出现场拍摄视频的刻录光盘);

  证据一—证据三证明了2022年3月10日19时30分至19时40分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天易行公司与锋盈公司在宜昌市吾悦广场组织了营业性演出活动。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易敏第一次询问)、《调查询问笔录》(易敏第二次询问),证明天易行公司作为主办方之一举办了“2022吾悦广场美食游乐嘉年华”活动,负责活动场地的搭建,相关手续的办理等,天易行公司无营业性演出的经营资质,为吸引人气,以营利为目的,在嘉年华活动中组织了营业性演出,演出场地和演出音响设备由其提供。

  证据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宜昌市天易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证明了天易行公司经营范围不包含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证据六:夷陵区文化和旅游局回函,证明了天易行公司未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证据七:《宜昌市西陵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证》,证明天易行公司负责了嘉年华活动的手续办理工作。

  证据八:《场地租赁协议》(天易行公司与宜昌新城鸿宸房地产开发公司),证明了天易行公司零费用租用了吾悦广场外广场举办嘉年华活动。

  证据九:《调查询问笔录》(骆祚锋第一次询问),《调查询问笔录》(骆祚锋第二次询问),证明锋盈公司作为主办方之一举办了“2022吾悦广场美食游乐嘉年华”活动,负责活动的招商等,锋盈公司无营业性演出的经营资质,为吸引人气,以营利为目的,在嘉年华活动中组织了营业性演出,联系了演出人员,确定了演出费用和演出时长。

  证据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湖北锋盈会展有限公司),证明了锋盈公司经营范围不包含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证据十一:五峰县文化和旅游局回函,证明了锋盈公司未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证据十二:《调查询问笔录》(刘岩),《委托书》,证明天易行公司向宜昌新城鸿宸房地产开发公司零费用租赁了宜昌市吾悦广场外广场,用来组织开展“2022吾悦广场美食游乐嘉年华”活动。

  证据十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易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骆祚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刘岩),证明各被询问人身份。

  以上证据取得的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天易行公司与锋盈公司在吾悦广场外广场举办的演出活动是一场面向公众的文艺表演,虽然未销售门票,但其目的是通过演出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为“2022吾悦广场美食游乐嘉年华”活动谋取利益,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营利,因此本次演出活动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的条件,为营业性演出。

  天易行公司与锋盈公司的合作协议中未明确演出的权利和义务,天易行公司在本案中租赁场地,提供演出音响设备,锋盈公司在本案中负责联系演出人员,协商演出报酬和演出时间,且在本次嘉年华活动中享受同等的收益,因此本机关认为天易行公司与锋盈公司均为本案当事人,应分别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鉴于本次演出活动仅演出两场,演出时间共40分钟,社会影响较小,且在执法人员检查后能主动停止继续演出,并遣返演出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额度在最低区间范围内确定。鉴于演出器材是婚庆公司必需器材,此次演出是临时借用,且演出时间较短,不予没收。

  4月1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一致意见:天易行公司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月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宜)文综罚告字〔2022〕4003-1号《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与听证的权利。

  5月5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申诉书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其主要理由:1.认为其利用现有舞台提供才艺展示,未支付演员工资,也未收取门票,不属于营业性演出。2.受疫情影响,目前公司经营困难,在已有负债的基础上无法承担罚款。主要诉求:免予罚款,接受批评教育。

  6月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第二次集体讨论一致意见:认为执法人员在提出处罚意见时也已充分考虑到当事人实际情况,处罚意见本身并无过错。但目前要为经济复苏服务,保住市场主体。疫情目前仍不乐观,防控压力很大,稳住经济的压力更大。在经济形势艰难的特殊时期,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且提出陈述申辩说明家庭困难,一旦执行处罚可能会失去市场主体,同时对当事人的家庭造成不稳定因素,决定减轻处罚。

  现对你做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缴纳罚款(财政罚没专户账号:686050100100027932;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单位编码:0122001;执收项目:罚没收入;项目编号:3001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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