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3〕4001号) -k8凯发国际入口
当事人:谭辉
2023年4月15日上午,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正在为旅游团队进行导游服务的谭辉进行检查,当事人不能出示导游证,并承认其未取得导游证。
4月17日,本机关予以立案。同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承认违法事实。
5月3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3年4月15日,社会导游付泉受朋友委托在导游微信群发布寻找三峡大坝景区带团导游的信息,当事人看到信息后主动与付泉联系,称自己可以带团,随后当事人在付泉处获得该旅游团全陪的k8凯发国际入口的联系方式,并与之联系,商定导游服务费100元。当事人为该旅游团提供了导游服务,并收取了100元的导游服务费。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旅游服务监管》app未查询到当事人导游身份信息。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一、证据1:图片证据(1);证据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宜)文综检(勘)字〔2023〕4002号。证明2023年4月15日9时25,当事人正在从事导游活动,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执法检查的事实。
二、证据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谭辉)。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三、证据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付泉)。证明付泉的身份。
四、证据5:《调查询问笔录》(谭辉);证据6:《调查询问笔录》(付泉)。证明当事人承认其未取得导游证,经付泉介绍为旅游团提供导游服务,并收取100元导游服务费的事实。
五、证据7:图片证据(2)。证明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旅游服务监管》app未查询到当事人导游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取得的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的规定,应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且造成的危害后果较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从轻处罚情形。根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额度在最低区间范围内确定。
6月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文综罚告字〔2023〕4001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至6月16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100.00),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缴纳罚款(财政罚没专户账号:686050100100027932;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单位编码:0122001;执收项目:罚没收入;项目编号:3001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