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3〕1002号) -k8凯发国际入口

日期:2023-04-04 14:33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孙保华

  2023年3月11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三峡大坝旅游区游客中心对孙保华带队的旅游团队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该团队均为湖南籍游客,共42人,行程为“三峡人家-三峡大坝-交运两坝一峡-嫘祖文化园-三峡大瀑布”三日游。组团社为岳阳宝中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地接社为宜昌飞扬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经询问,孙保华自称为宜昌飞扬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聘用导游,负责该团队在宜行程的导游工作,并向执法人员出示了宜昌飞扬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计调田嫚委派其带团的微信聊天记录。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旅游监管app,扫描孙保华提供的导游证上的二维码,显示“解析异常”。执法人员再次输入导游证号skh7040q查询,显示导游资料信息:姓名为秦巍与孙保华信息不符。孙保华现场承认未取得导游证,是盗用秦巍的导游证号办理了该导游证。

  3月2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3月21日,当事人前往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事实。

  3月29日,本案调查终结。同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文综罚告字〔2023〕1001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据1:《居民身份证》(孙保华)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个人身份;

  二、证据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罗敏)复印件一份,证明宜昌飞扬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三、证据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田嫚)复印件一份,证明田嫚的个人身份;

  四、证据4:《营业执照复印件》(91420500773923210r)复印件一份;证据5:《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l-hub-yc00058)复印件一份,证明宜昌飞扬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资质;

  五、证据6:编号为(宜)文综检(勘)字〔2023〕100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据7: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六、证据8:《旅游接待委托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据9:《宜昌市旅游行程表》复印件一份;证据10:《宜昌市旅游服务质量意见反馈表》(游客龙燕)复印件一份;证据11:《领款单》(孙保华)复印件一份;证据1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田嫚与孙保华)一份;证据13:编号为(宜)文综调通字〔2023〕1005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田嫚)复印件一份;证据14:调查询问笔录(田嫚)复印件一份;证据15:编号为(宜)文综调通字〔2023〕1004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罗敏)复印件一份;证据16:调查询问笔录(罗敏)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事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50元;

  七、证据17:编号为(宜)文综调通字〔2023〕1006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孙保华)一份;证据18:调查询问笔录(孙保华)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事实;。

  以上证据取得合法,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认错态度积极,且游客的旅游服务质量反馈满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但当事人持假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伍拾元(¥450);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缴纳违法所得(财政罚没专户账号:686050100100027932;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单位编码:0122001;执收项目:罚没收入;项目编号:3001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4月4日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