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3〕2004号) -k8凯发国际入口

日期:2023-05-06 14:34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宜昌市伍家岗区书香一生书店(赵某俊)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3ma49twahor

  负责人:赵某俊

  住所:桔城路6号福久源新天地商业街一楼原客服中心特01号

  2023年3月2日15时03分,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宜昌市伍家岗区书香一生书店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书名为:《高考必刷卷.专题强化卷.数学》、《中考新方向.化学》、《中考新方向.数学》、《中考新方向.英语》、《中考新方向.物理》出版物在“扫黄打非”系统内无法通过isbn编码查询到相应信息,执法人员认为上述出版物的合法性不确定,于是现场依法对上述出版物出具《抽样取证凭证》进行抽样取证。并于2023年3月3日向宜昌市新闻出版局申请鉴定。

  2023年3月31日宜昌市新闻出版局出具《出版物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中考新方向.化学》、《中考新方向.数学》、《中考新方向.英语》、《中考新方向.物理》为非法出版物。

  2023年4月4日,收到《出版物鉴定书》后,本机关予以立案。执法人员当日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涉案出版物。

  2023年4月6日当事人经营者赵某俊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涉案非法出版物的来源、进销情况进行了说明,并提供了相应的进货清单(标准批销单)。

  现查明:当事人:宜昌市伍家岗区书香一生书店(赵某俊)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3ma49twahor,经营场所:桔城路6号福久源新天地商业街一楼原客服中心特01号,经营范围包含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零售、出租(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编号:新出发宜伍字第057号);经营者:赵某俊,自2022年11月始从“湖北大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累计购入《中考新方向.化学》7册、《中考新方向.数学》14册、《中考新方向.英语》7册、《中考新方向.物理》41册,共计69册,每册定价58.8元(其中28册购入价格为0元,41册购入价格为定价的0.25倍)。当事人以零售方式售出其中65册(无法提供销售清单),剩余4册用于抽样送检。依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有关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计算,当事人销售上述非法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为3822元人民币,违法所得为3219.3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2:当事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据3:《居民身份证》(赵某俊)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范围。

  二、证据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宜)市综检(勘)字〔2023〕2002号)1份;证据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宜)市综检(勘)字〔2023〕2004号)1份;证据6:《抽样取证凭证》((宜)文综抽字〔2023〕2002号)1份;证据7:《宜昌市伍家岗区书香一生书店涉嫌发行非法出版物现场检查照片证据》9份;证据8:《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宜)文综抽物字〔2023〕2002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以及抽样取证情况。

  三、证据9:《出版物鉴定书》(宜新出鉴字2023年001号)1份;证据10:《鉴定申请》1份;证明抽样送检的《中考新方向.化学》、《中考新方向.数学》、《中考新方向.英语》、《中考新方向.物理》4种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

  四、证据11:《调查询问通知书》((宜)文综调通字〔2023〕2004号)1份;证据12:《调查询问笔录》(赵某俊)1份,证明赵某俊接受调查询问对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具体情况进行说明;

  五、证据13:赵某俊提供《标准批销单》(批销单号:10000 0035507、1000000036599、1000000036813、1000000036670)4份;证据14:赵某俊提供《标准批销退货单》(批销单号:1000 000036979)1份,证明当事人购入涉案非法出版物的总数为69册、证明28册涉案非法出版物购入价格为0元,41册购入价格为定价的0.25倍、违法经营额为3822元人民币、违法所得为3219.3元人民币。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到案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对非法出版物来源作出说明,并在立案前主动停止涉案非法出版物的销售,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湖北省新闻出版、k8凯发国际入口的版权、电影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指导标准》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文综罚告字〔2023〕2004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5月6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出版物四册(见没收物品清单((宜)文综罚没

  物字〔2023〕2004号);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贰佰壹拾玖元叁角(3219.3)。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南湖支行(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财政罚没专户账号:686050100100027932;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单位编码:0122001;执收项目:罚没收入;项目编号:3001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5月6日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