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3〕5002号) -k8凯发国际入口

日期:2023-07-03 14:35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文化和旅游局

当 事 人:宜昌三快书法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95861902m

法定代表人:王恩群

  住 所:宜昌市西陵区中山路15号

  2023年4月28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向现场负责人王恩堂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宜昌市西陵区中山路15号宜昌三快书法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主要从事书法培训,其使用的部分书法培训教材上没有k8凯发国际入口的版权页,没有出版单位等信息,涉嫌为非法出版物,现场执法人员对51种2156册出版物进行了证据登记先行保存,并对执法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5月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随后,本机关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51种出版物分别送三峡电子音像出版社和宜昌市新闻出版局鉴定,经鉴定其中4种为正版出版物,2种共76册出版物为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的出版物,45种共1795册出版物为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6月2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恩群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和从事非法出版物的储存、附送等活动的违法事实。6月6日,当事人送来其印刷教材的发票和编印教材的详细数量,材料显示,当事人共编印了10000册出版物,其中非法出版物共3640册。

  6月19日本案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为教学需要,开始编写书法教材及练习册,做为教材附送给学生,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显示共编印10000册,其中6360册为三峡电子音像社出版的合法出版物。其余3640册为非法出版物,其中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的出版物2种共200册,印刷费用为170元;擅自出版的出版物为3440册,印刷费用2924元,因此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合计为3094元。当事人的非法出版物一直存放在其经营场所内,作为培训资料附送给培训学生,未单独销售,因此本案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2、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出版物;3、从事非法出版物的储存、附送等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c}一、{c}证据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宜)文综检(勘)字〔2023〕5002号;证据2:《宜昌三快书法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涉嫌从事非法出版物的储存、散发、附送等活动现场检查图片证据》(一)—(四);证据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宜)文综保字〔2023〕5001号;证据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七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及取证情况,且该经营场所内储存有非法出版物;

  二、证据5:《出版物鉴定书》(宜新出鉴定2023年002号);证据6:《关于<三快硬笔规范字教程几何图形>等出版物鉴定的复函》(三峡电子音像出版社),证明执法人员先行登记保存的出版物中有2种共76册出版物为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的出版物,45种共1795册出版物为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三、证据7:《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恩群),证明其承认其违法事实;

  四、证据8:印刷出版物明细清单(当事人提供);证据9:支付印刷费用的发票(当事人提供),当事人共印刷非法出版物3640册,支付的印刷费用为3094元,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非法经营额共为3094元;

  五、证据10:《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

  六、证据11:《居民身份证》(王恩群)复印件,证明其个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取得的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月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文综罚告字〔2023〕5002号),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到6月30日,当事人未到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从事非法出版物的储存、附送等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在本案中没有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依据《湖北省新闻出版、k8凯发国际入口的版权、电影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应给予一般处罚。依据《湖北省新闻出版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的规定,现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出版物1871册;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缴纳罚款(财政罚没专户账号:686050100100027932;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单位编码:0122001;执收项目:罚没收入;项目编号:3001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7月3日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