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3〕5001号) -k8凯发国际入口
当 事 人:宜昌南来北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m45px1
法定代表人:许峰
住 所: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特168-5号
2023年2月7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进行网络巡查时,发现微信公众号“南北影视剧”中提供了大量的影视剧在线观看,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公众号进行了远程取证。该公众号的运营主体为宜昌南来北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多篇文章中提供了《三体》、《狂飙》、《中国奇谭》、《去有风的地方》等热门剧集在线观看的链接,并且在文章中有“学而思网校”等广告内容。随后执法人员发函请宜昌市k8凯发国际入口的版权局核实当事人获得的著作权人授权情况,3月9日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回复未授予当事人《狂飙》剧集的著作权,3月15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回复未给予当事人《三体》剧集的著作权。
3月21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注册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特168-5号拟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在注册地找到该公司。
4月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
4月6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许峰接受调查询问,现场打开了微信公众号的后台,承认其在公众号“南北影视剧”的文章中传播《三体》、《狂飙》等影视剧,且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通过腾讯广告获得收入451.21元(未领取),并在调查材料上签字。
现查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了《三体》、《狂飙》等侵权作品,通过腾讯广告获得违法经营额为451.21元。当事人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侵权作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了经济秩序,因此可以认定当事人损害了公共利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一、证据1:《应用程序(远程)勘验笔录》(宜)远勘字〔2023〕5001号;证据2:《宜昌南来北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案的远程勘验截图证据》(2023年2月7日)20张,证明当事人负责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南北影视剧”中提供了《三体》、《狂飙》等影视剧链接;
二、证据3:《关于核查宜昌南来北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否侵犯著作权的请示》;证据4:《关于依法查办宜昌南来北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案的函》;证据5:《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确认函》;证据6:《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认定函》,证明著作权人未授予当事人其作品的著作权;
三、证据7:《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宜)文综检(勘)字〔2023〕5001号,证明当事人实际经营地与营业执照注册地不符,无法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四、证据8:《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许峰);证据9:《宜昌南来北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案远程勘验截图证据》(2023年4月6日)7张,证明执法人员远程勘验所浏览的文章为当事人发表,在线传播的影视剧作品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获得违法经营额为451.21元;
五、证据10:宜昌南来北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六、证据11:法定代表人许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个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取得的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此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4月2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文综罚告字〔2023〕5001号),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月24日,当事人递交《给湖北省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的一封公开自辩信》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认为其传播的目的是分享,不是为了营利,未从中获取较大利益,且观看人数较少,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认真审核后,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且陈述申辩的理由较为充分,因此将行政处罚中罚款的金额减少至人民币贰仟元(¥2000.00)。
当事人通过“南北影视剧”公众号获得违法经营额为451.21元,其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合理支出证明,故认定其违法经营额451.21元即为其违法所得。
依据《湖北省k8凯发国际入口的版权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的规定,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伍拾壹元贰角壹分(¥451.21);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缴纳罚款(财政罚没专户账号:686050100100027932;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单位编码:0122001;执收项目:罚没收入;项目编号:3001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