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2〕4011号) -k8凯发国际入口
当事人:刘强
2022年11月21日,三峡坝区公安分局中堡岛派出所向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移交了刘强、张本蓉二人的违法线索,经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刘强在冯家湾检查站停车场以个人名义招徕4名游客,为其安排游览行程和导游服务,并按总价收取费用260元。当事人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11月22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
11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其违法行为。
12月29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机关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
12月2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2年11月20日14时许,当事人在冯家湾检查站招徕4名游客,游客车辆车牌号为cg1e33,当事人称游客社区健康检测未达到5天,不符合景区疫情防控要求,不能乘坐景区内的换乘车,让4名游客退掉已在美团上订好的三峡大坝旅游区换乘车票。并声称他只需收费260元就能安排导游带游客自驾到三峡大坝的观景平台游览,期间当事人含糊其辞,诱导游客以为是到景区内观景平台游览。游客同意后通过扫微信二维码的方式向当事人支付了260元,当事人安排张本蓉充当4名游客的导游(张本蓉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并向张本蓉指定游览路线。张本蓉按照当事人的要求把游客带至小坛子岭观景台游览,过程中为游客提供了向导、讲解等导游服务。游览过程中游客感觉小坛子岭观景台与当事人描述的不一致,认为自己受到欺骗,随后便报警,之后当事人与张本蓉在中堡岛派出所接受了调查询问,并经警察协调向游客退还费用280元,其中260元为游客游览行程的费用,20元为小坛子岭观景台停车场的停车费。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1:《移交函》及其附件。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在中堡岛派出所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其招徕游客、为游客安排导游和旅游行程的事实,且该事实与游客证言相互印证。
证据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刘强)。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3:《调查询问笔录》(刘强)。证明当事人承认其以个人名义在三峡专用公路冯家湾检查站停车场内招徕游客,为游客安排导游和旅游路线,并按总价收取费用260元的事实。
证据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张本蓉)。证明张本蓉的身份。
证据:5:《调查询问笔录》(张本蓉)。证明张本蓉承认其受当事人委派,按照当事人指定的游览路线,向游客提供向导、讲解等导游服务的事实。
证据6:微信收款截图证据。证明张本蓉将游客带至小坛子岭观景台游览时在该地停车场产生停车费,该停车场通过微信二维码付款的方式向张本蓉返利10元。
证据7:微信支付截图证据。证明当事人通过微信二维码收款的方式,向游客收取了260元费用。
证据8:微信退款截图证据。证明张本蓉通过微信二维码付款的方式向游客霍佳伟退还费用280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与本案有直接的关联,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退还游客全部费用,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并承诺以后不再开展类似违法经营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从轻处罚情形。
现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缴纳罚款(财政罚没专户账号:686050100100027932;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单位编码:0122001;执收项目:罚没收入;项目编号:3001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