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3〕4002号) -k8凯发国际入口

日期:2023-06-19 16:05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廖冬英

  2023年5月4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宜昌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的游客投诉,投诉导游廖冬英带游客坐三峡大坝升船机、游三游洞时,收费远高于市场价。执法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廖冬英为游客预先安排旅游行程,提供导游、游览服务,并按总价收取费用,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5月1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

  5月12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

  6月2日,本机关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同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3年4月30日,游客徐乾木因要到三峡大坝游玩,经酒店介绍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事人为游客安排了“升船机过三峡大坝”的旅游产品,随后分两次向游客收取费用共计1800元,并请湖北信趣游国际旅行社三斗坪门市部工作人员帮忙购买了6张升船机下水(中间班)船票,花费720元。因时间充裕,当事人为游客安排了三游洞景区“门票 游船”的行程,并全程陪同游客游玩,此行程当事人收取游客1000元费用,购买6份三游洞景区“门票 游船”的旅游产品共花费648元。此行程结束后,当事人乘坐游客的车辆前往太平溪码头,13时左右送游客登船。游客乘坐升船机游船到达三斗坪码头后,当事人请湖北信趣游国际旅行社三斗坪门市部负责人兰俊杰帮忙租用了一辆商务车,送游客返回太平溪码头,当事人支付了150元的租车费用。5月4日,游客以当事人收费远高于市场价为由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5月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核实投诉情况后,当事人主动向游客退款700元,5月11日,应游客要求,当事人再次向游客退款294元。综上,当事人共收取游客2800元旅游费用,为游客安排“三游洞 游船”、“升船机过三峡大坝”两个旅游项目,期间为游客提供游览、导游、交通服务,获利1282元,之后向游客退款994元,最终获利28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旅行社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等条款对旅行社及旅行社业务的定义,当事人为游客预先安排旅游行程,提供游览、导游、交通服务,并以总价收取费用,符合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一、证据1:《宜昌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单》。证明案件来源。

  二、证据2:临时身份证复印件(廖冬英)。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三、证据3:《调查询问笔录》(廖冬英)。证明当事人承认其为徐乾木等6名游客安排“三游洞 游船”、“升船机过三峡大坝”旅游项目,期间为游客提供导游和交通服务,并获利288元的事实。

  四、证据4:《图片证据(5)》;证据5:《图片证据(6)》。证明当事人用微信与游客徐乾木取得联系,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游客收取“升船机过三峡大坝”旅游项目费用1800元的事实。

  五、证据6:执法人员与投诉人微信聊天截图。证明投诉人向当事人交费2800元,并在当事人的安排下游玩“三游洞 游船”、“升船机过三峡大坝”旅游项目的事实。

  六、证据7:《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湖北信趣游国际旅行社三斗坪门市部的主体资质。

  七、证据:8: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兰俊杰)。证明兰俊杰的身份。

  八、证据9:《调查询问笔录》(兰俊杰)。证明湖北信趣游国际旅行社三斗坪门市部受当事人委托,通过湖北九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三斗坪门市部购买6份“升船机过三峡大坝”旅游产品的事实。

  九、证据10:《图片证据(4)》。证明当事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湖北信趣游国际旅行社三斗坪门市部工作人员支付购票费用720元的事实。

  十、证据11:《情况说明》;证据12:游客购票信息。证明湖北信趣游国际旅行社三斗坪门市部委托湖北九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三斗坪门市部购买6份“升船机过三峡大坝”旅游产品的事实。

  十一、证据13:《图片证据(1)》;证据14:《图片证据(2)》;证据15:《图片证据(3)》。证明当事人分两次向游客退款994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取得的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游客投诉后当事人主动向游客退款,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从轻处罚情形。根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额度在最低区间范围确定。

  6月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文综罚告字〔2023〕4002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6月16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捌拾捌元(¥288.00),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缴纳罚款(财政罚没专户账号:686050100100027932;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单位编码:0122001;执收项目:罚没收入;项目编号:3001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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