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3〕4006-k8凯发国际入口

日期:2023-12-14 17:16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鲁某栋

  2023年11月16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宜昌市道路交通综合执法支队的《线索移交函》,称其办理王某海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鄂宜交综2023(50023)〕时,发现三峡旅行社使用未取得营运资质的车辆从事旅行社交通服务业务。宜昌市三峡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旅行社)涉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11月20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决定对其立案。

  11月28日,对三峡旅行社委托人鲁某栋进行调查询问。

  12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3年9月2日三峡旅行社接待了4名浙江游客,并与之签订旅游合同,合同编号为sx000902,团号xsx20230902c4,导游为张丽莉,按照合同约定,三峡旅行社为游客提供食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并按总价收取游客旅游费用6900元。9月1日,三峡旅行社负责该旅游团队的工作人员鲁某栋提前与王某海联系,租用商务车鄂eh6f60作为该旅游团队用车,该车归王某海个人所有,司机为杨桂红。9月4日,该旅游团队游览完三峡大坝景区以后,在三峡大坝景区换乘中心停车场内遇到宜昌市道路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的检查,因其所用车辆鄂eh6f60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车辆被暂扣,鲁某栋安排另外车辆将游客送回城区,未影响到旅游团队的行程。10月23日,王某海因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被宜昌市交通运输局给予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旅游团队行程自9月2日开始,至9月6日结束,期间三峡旅行社支出费用6575元,包括“两坝一峡”产品4份共360元,三峡人家门票4张共750元,三峡大坝景区换乘车费4人共140元,住宿费用2341元,导游服务费800元,租车费用1900元,餐费284元。当事人获利325元。

  三峡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一、证据1:《线索移交函》。证明案件来源及鄂eh6f60车主王某海因使用该车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

  二、证据2:《团队境内旅游合同》;证据3:行程确认单;证据4:详细行程;证据5:行程表。证明三峡旅行社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确定旅游费用6900元,导游为张丽莉,车辆为鄂eh6f60商务车的事实。

  三、证据6:《委托书》。证明三峡旅行社委托鲁某栋在本案中接受调查询问、签署执法文书、代为陈述申辩的事实。

  四、证据7:《调查询问笔录》(鲁某栋)。证明鲁某栋承认三峡旅行社接待xsx20230902c4号团队所用车辆,是其向王某海个人租用的鄂eh6f60商务车的事实。

  五、证据8:《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鲁某栋)。证明鲁某栋的身份。

  六、证据9:《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10:《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三峡旅行社的主体资质和经营资质。

  七、证据11:微信聊天截图。证明鲁某栋向王某海发送旅游团队信息并请求租用车辆,王某海向鲁某栋发送鄂eh6f60商务车信息并确认租车行为的事实。

  八、证据12:图片证据(1)-(8)。证明三峡旅行社的支出明细,即“两坝一峡”产品4份共360元,三峡人家门票4张共750元,三峡大坝景区换乘车费4人共140元,住宿费用2341元,导游服务费800元,租车费用1900元,餐费284元,共计6575元。

  以上证据取得的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三峡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三峡旅行社及其直接负责人鲁某栋给予行政处罚。

  三峡旅行社及其直接负责人鲁某栋,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从轻处罚情形。三峡旅行社违法所得为325元,依据《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标准,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且属于较轻情节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12月8日,执法人员向三峡旅行社送达了(宜)文综罚告字〔2023〕4006-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鲁某栋送达了(宜)文综罚告字〔2023〕4006-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12月14日,三峡旅行社和鲁某栋未提出陈述、申辩。

  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缴纳罚款(财政罚没专户账号:686050100100027932;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单位编码:0122001;执收项目:罚没收入;项目编号:3001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2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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