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3〕3002-k8凯发国际入口
当事人:湖北途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nnlux4
住所:宜昌高新区城东大道60号鸿华时代b座1302
2023年12月7日09时46分至2023年12月7日10时20分,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冯楚安(17060021033)、张桥(17060021019)前往宜昌高新区城东大道60号鸿华时代b座1302的湖北途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现场负责人马某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旅行社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证照齐全,经核查,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与《营业执照》登记一致。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游客秦静10月3日旅游行程相关的旅游合同、行程单、出团计划表,微信的接站(团)计划截屏、旅行社与游客的微信交易详情截图。经查,该团队共3人,行程为“宜昌-官门山-神保-大九湖-天生桥 祭坛-宜昌”大九湖三日游,组团社为湖北途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旅行社宣传“大九湖三日游”旅游产品的住宿酒店条件,与其客服(桑植阳阳17015489979)招徕游客时承诺的准四豪华酒店不符。举报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该客服向游客秦静宣传的是住在当地的准四豪华酒店,在旅游行程中实际入住的是华盛度假酒店,并非四星级酒店。当事人涉嫌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12月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
12月19日,湖北途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前往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承认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事实。
12月22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据1:《举报处理单》(文综举字〔2023〕j-002279号)一份;证据2:《举报处理单附件图片》三张,证明案件来源及线索;
二、证据3:编号为(宜)文综检(勘)字〔2023〕300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据4:现场检查取证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三、证据5:《营业执照》(91420500ma49nnlux4)复印件一份;证据6:《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l-hub-100515)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
四、证据7:《旅游合同》一份;证据8:《行程单》一份;证据9:《出团计划表》一份;证据10:《微信的接站(团)截图》一份;证据11:《旅行社与游客的微信交易详情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与游客秦静的合同关系和收费情况(共收费人民币叁仟柒佰肆拾元(¥3740.00),其中订金:人民币壹佰元(¥100.00)),及组团完成了“大九湖三日游”的事实;
五、证据1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神农架林区木鱼镇华盛度假酒店信息和《“华盛度假酒店”概要》两份;及证据13:《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k8凯发国际入口官网1-4星饭店名录(湖北)》,证明实际入住的酒店并非挂牌星级饭店;
六、证据14:编号为(宜)文综调通字〔2023〕3002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马某)一份;证据15:《调查询问笔录》(马某)一份;证据16:《居民身份证》(马某)复印件一份;17:《秦静10月2日大九湖三日游团费成本明细》一份;证据18:编号为(宜)文综调通字〔2023〕3003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朱某蝶)一份;证据19:《调查询问笔录》(朱某蝶)一份;证据20:《居民身份证》(朱某蝶)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游客宣传准四豪华酒店与实际约定入住酒店不符,当事人承认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事实,其违法所得为人民币玖佰伍拾肆元(¥954.00)(所收费用3740元-成本2786元),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朱某蝶。
以上证据取得合法,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湖北途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在听到导游汇报说游客入住两个小时之后对酒店不满意的情况下,没有推脱责任,而是及时安排导游给他们进行调换房间,在国庆黄金周酒店客房非常紧张不好找的情况下,当事人还是积极想办法、找关系给游客调换了好几个房间,直到游客满意住下后才离开,当事人初次违法在不知道客服向游客宣传承诺住宿的情况下,积极想办法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标准,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且属于较轻情节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的罚款。
12月2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宜)文综罚告字〔2023〕300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截止2023年12月29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伍拾肆元(¥954.00),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履行本处罚决定(财政罚没专户账号:686050100100027932;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单位编码:0122001;执收项目:罚没收入;项目编号:300101)。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月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