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4〕5001-k8凯发国际入口

日期:2024-03-27 09:47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文化和旅游局

  当 事 人:陈某强

  2024年1月2日,我局接到中共宜昌市委宣传部《案件线索转办函》,称湖北忆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游戏运营单位)经营的《天道沉默(天道沉默[全网独家])》涉嫌存在防沉迷违规和无版号违规运营的问题。

1月3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的执法人员,对网络游戏《天道沉默》(游戏下载网址为:http://www.15bwwl5.top:28888/tdcm),进行远程勘验。经初步勘验,该游戏由湖北忆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可正常进行下载安装、游玩并充值,网站及客户端上的显著位置均未发现标有网络游戏出版物号或出版单位名称;执法人员使用未成年人的出生年月信息可以正常注册游戏并进行游玩,未采取必要手段验证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并限制未成年人进行游戏,游戏登录和游玩过程中也未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

  1月5日晚22:30分,执法人员进行第二次远程勘验,使用第一次远程勘验时注册的未成年人账号进入游戏,可以进行正常的游玩。

  1月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

  1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登录湖北忆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络游戏,未使用客户真实身份信息即可正常游玩;通过查询游戏后台,可查询到用户名为ggghhh注册的信息;同时调取了游戏后台数据和易联收费平台的收费记录,共计2856笔,合计金额人民币585884.00元,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摄像、电脑截屏等取证工作。

  1月12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陈述该游戏有k8凯发国际入口的版权公司的授权,因未找k8凯发国际入口的版权公司索要凭证暂时无法出示,承认游戏存在未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未作出适龄提示;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违法事实,并对游戏的运营时间和收入进行了确认。

  1月22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第贰次调查询问,承认其无法出示k8凯发国际入口的版权公司的授权文件,且游戏无法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查询到审批信息,湖北忆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天道沉默网络游戏(天道沉默[全网独家])》未获得批准运营的资质,同时提供了公司的支出明细及相关证明材料。

  2月4日,本案调查终结。

  现查明:湖北忆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下旬开始,未经审批运营网络游戏,10月开始收费,并通过网络技术人员孙铭对游戏后台进行维护,主要包括该游戏服务端设置、租用服务器、游戏k8凯发国际入口的版权选择等。已于1月14日主动关闭网络游戏服务器。其运营网络游戏获得的充值收入为人民币585884.00元,因此其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585884.00元,扣除充值平台的手续费、租用服务器、购买网站域名和游戏广告推广等必要成本人民币572405.11元后,获得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3478.89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一、证据1:《应用程序(远程)勘验笔录》1份(宜)远勘字〔2024〕5001-1号;证据2:《应用程序(远程)勘验笔录》1份(宜)远勘字〔2024〕5001-2号;证据3:《湖北忆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远程勘验截图证据》(1月3日)21张;证据4:《湖北忆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远程勘验截图证据》(1月5日)6张;证明执法人员进行远程勘验,湖北忆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天道沉默》存在防沉迷违规和无版号等的问题;

  二、证据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宜)文综检(勘)字〔2024〕5001号;证据6:《湖北忆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截图证据》20张,证明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与两次远程勘验发现的违法事实一致,且通过调取湖北忆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后台数据,确定湖北忆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585884.00元;

  三、证据7:湖北忆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的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

  四、证据8:湖北忆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书;证据9:法定代表人陈丽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0:陈某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湖北忆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陈某强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提供本单位证照复印件、签署执法文书、缴纳罚款;

  五、证据11:《调查询问笔录》(陈某强)2份,证明其承认未经审批运营网络游戏;未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未作出适龄提示;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违法行为,证明陈某强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六、证据12: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对《天道沉默》的游戏查询页面的截图,证明湖北忆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游戏未经审批;

  七、证据13:《成本支出明细表》及61张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湖北忆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游戏运营期间的必要支出为人民币572,405.11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3478.89元;

  八、证据14:湖北忆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站k8凯发国际入口首页显示“本站升级防沉迷系统、现所有游戏暂停运营”提示的截图;证据15:同时在游戏qq群发出“本游戏网站暂停运营”告知的截图,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九、证据16:《湖北忆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证据光盘》1张,证明执法人员两次远程勘验和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十、证据17: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关于调取网站http://www.15bww15.top、https://www.15bww.com信息的函》;证据18:宜昌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调取网站信息的复函》,证明网站https://www.15bww.com由湖北忆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办。

  当事人未经审批运营网络游戏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与本案有直接的关联,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在前期调查时当事人一直称经营的网络游戏《天道沉默》获得游戏公司的正版授权但暂时无法出示,因此执法人员在立案时确定了“涉嫌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涉嫌未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未作出适龄提示;涉嫌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三个案由。在后期调查中当事人承认其无授权文件,经营的网络游戏《天道沉默》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无法查询到审批信息。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网络游戏经审批后应当落实网络游戏实名注册、防沉迷制度、适龄提示、游戏时段控制等未成年人保护措施。由于当事人经营的游戏中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功能缺失,造成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的多款法条,追其根源问题是未经审批运营网络游戏。因此,最终确定本案的案由为“未经审批运营网络游戏”。

  湖北忆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丽仅提供其个人身份证明,由陈某强以其证明办理了《营业执照》,并未实际参加经营活动,在本案中湖北忆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陈某强,因此认定陈某强为当事人。

  2月7日,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一致意见:当事人未经审批运营网络游戏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2月2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文综罚告字〔2024〕5001-2号),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3月5日,当事人提交陈述申辩书以及佐证材料,请求减少处罚金额。

  3月2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第二次集体讨论一致意见: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后果轻微,以及为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发展,适当减少罚款金额。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在1月14日及时主动关闭游戏网站,网站k8凯发国际入口首页显示“本站升级防沉迷系统、现所有游戏暂停运营”提示,同时在游戏qq群发出“本游戏网站暂停运营”告知,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湖北省新闻出版、k8凯发国际入口的版权、电影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给予当事人罚款金额。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审批运营网络游戏的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缴纳罚款(财政罚没专户账号:686050100100027932;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单位编码:0122001;执收项目:罚没收入;项目编号:3001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3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适用法律法规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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